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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的一名应届毕业生,于一家医院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中有“合同期限”和“服务期”两个概念,对此我不了解,向您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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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9 22:50:5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设置服务期的情形仅限于单位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服务期只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负有服务期义务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约定承担经济责任。服务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通过其他专项协议约定。

      当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时,原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反之,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也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要求,终止劳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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