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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关解除合同的问题:2006年七月,我大学毕业后与安徽六安市某医院签署了劳动合同,有效期三年。其中有一条(铅字打印):“按照国家规定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后面的补充条款则有一条(手写):“如有违约付违约金每年三千元。”今年我考取了研究生,调档案时,医院却让我交三千元的“押金”,说研究生毕业后回院工作就返还,不回来的话就没收! 请问,根据合同以上两条,我考研走人算违约吗?医院以不给调档案为由,让我交纳所谓的“押金”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07-05-14 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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