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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现就下面的问题向您请教,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给以指点。 去年10月份工人们领工资时发现单位只给开了18天的工资,问领导为什么这么少?领导说10月份有10天双休日,3天法定假日,实际出勤就是18天,所以只能开18天的工资。有的工人提出: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有关于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所以应该在开18天工资以外再开3天法定假日工资,即这个月实际应该开21天的工资。领导说劳动法所说的节日支付工资是指那些用劳动者月工资标准除以日历天数来折算日工资的企业。而我们是用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除以制度工作日即20.92来折算的。用这种办法进行折算,节假日的工资和双休日的工资是都包含在制度工作日的工资里面的。所以是不用再另行支付节假日的工资的。请问这种观点对吗?我们国家有以日历天数来折算日工资的企业吗?我记得劳动法的配套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应如何折算劳动者的日工资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即应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既然是统一规定的怎么还会有按日历天数折算的呢?说实在的就针对这个问题真是伤透了脑筋,也曾经咨询过不少律师,律师的观点也是不很一致,所以弄的我们这里也是无所是从。因您是很权威的法律专家,所以冒昧给您写信想得到最权威的解答。 谢谢! 2005-06-07

证券投资
2005-06-09 15:25:5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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