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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在2003年12月8日经投资方和董事会批准并经全体职工大会通过拟歇业.一.由上级公司重新安排工作,二.不愿安排工作,低于1623元/月,按1623元/月*工龄补偿,高于1623元,按实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工龄补偿.组织上把本人例为留守人员,处理职工的分流工作,至今职工已分流完毕,进入歇业审计阶段,近期上级公司安排本人工作,本人不满意,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上级公司只同意补偿金按2033元或2002年本人月平均工资*工龄补偿.本人要求从2004年6月--2005年5月中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800元*工龄补偿).双方无法谈妥.

刑事案件
2005-06-05 10: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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