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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是公司的一名普通文员,后因工作比较好,在2003年12月15日被现任的上海分公司经理升职为总经理助理一职,但这一职位加薪需要通过总公司那里批示才可生效,但一直托到现在未能履行(电话也催过,但是始终无效),但我目前却做着总经理助理这一岗位的事情,我的合同期是一年签定一次的(2004年3月--2005年3月),其中的岗位写明为职员,未有表明工资数额,如果离开此家公司,我是否可以去告他们呢?但我没有书面证据,我现在很苦恼,做着这样的职位确得不到应有的报酬,所以请律师先生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证券投资
2004-11-16 17:02:1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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