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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1日,我乘坐巫红兵驾驶的川C40558大货车(车主系巫红林)与停靠在公路边换轮胎的曾进驾驶的川K17331中型自卸车(车属单位:内江平安货物快运有限公司)相挂擦,造成我右上肢肩离断缺失,曾进双下肢压断缺失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安岳县交警中队认定,巫红兵负该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判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刑一年),曾进负次要责任,我不负责任。事后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巫红兵、曾进等相关责任人赔偿我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共30余万元,安岳县人民法院查明后认定为291338.57元,并判决如下:一:被告巫红兵赔偿原告我各项费用291338.57元中的90%即262204.71元,并由被告巫红林承担连带责任。二:由被告曾进赔偿原告我各项费用291338.57元中的10%即29133.86元,并由内江平安货物快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巫红兵、曾进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履行赔付责任,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由于巫红兵、巫红林暂时都无能力赔偿,他们所投保的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又以其驾驶超载车辆而违反了2000年版保险条款第25条之被保险人义务之规定为由,称其属保险责任免险范围而提出拒绝赔偿。曾进由于双下肢缺失,自身也困难,也没有得到其应得到的赔偿,而执行局又拒绝要求执行有连带责任而又有偿还能力的内江平安货物快运有限公司,所以至今他们只从川K17331所属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处执行到赔款6万余元,执行庭又以曾进和我生活同样困难为由让我俩分摊了这6万多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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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4 11:26: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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