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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市于2002年12月建设经济适用房,房款分三次交完,02年12月、04年6月分分别交了一、二次房款共计11万,剩余的等房子建成一次性交完,房子直今没有建设完工。当时因资金不足我没有购买。今年4月,市政府下文,在02年12月至03年12月新参加工作、已婚人员,且家属没有买经济适用房的可重新给补一套经济用房。我对象正好符合条件,就上房管局去报名,但房管局的人说我已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也就是说我对象已经没资格再购买经济用房。经查原来是我单位用我的名字给甲人买了房子,我找单位领导想要回我的房子,但领导一直托着,说等补的房子批下来再说(甲人现在也有了购买房子的资格)。现在补的房子已经披下来,如果没有这件事发生的话,我对象的房子已经给补上了,但现在他连报名的资格都都没有。相反甲人所补的房子批下来了,需要一次交15万,剩余的也是等房子建成以后交齐。单位领导找我谈话要我给甲人交这15万元,让我要甲人现在所补的房子,甲人要我的房子(现在所补的房子可能要比第一次所购买的房子每平方米要贵)我没答应。我想要回属于我自己的房子。(我至今不知道甲人是谁,我是直接和单位的领导进行对话)

损害赔偿
2005-05-20 17:33: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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