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上辞职就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两者只是叫法不同,没实质区别;
2.虽然交了辞职报告,但并没有与单位立即终止合同,因此在职时职工的权利仍应该享有;
3.请病假应该确实生了病且应该有医院开具的确需休息的证明;
4.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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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如 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13391048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