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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自己拥有的一套商品房出租给孟某所办公司,合同期3年(2003.11-2006.11)今年5月为第四期租金给付时间。孟某私自联系他人准备转租我的房子,而合同上写明不得转租、转借或改变商务办公用途,如有转租情况我有权收回房屋,孟某狡辩与他人合租,而合同上并未明确不得合租。合同上明确的还有我当时出租的是清水房,有孟某公司承担装修,并负责维护,装修部分归我所有,孟某公司不得损坏。房屋出租未收取押金

涉外纠纷
2005-04-12 11: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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