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你好:我现在情况是这样的; 2005年2月24日我与深圳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签了合同,我2005年3月31日就递了辞职报告,当天公也说这两天会找人来接我的工作的,所以我这几天来还是在上班,如果我不上班,公司生产会受到影响的,但假如公司要是近段时间还没有找到人来我的工作,那我就走不了。我的问题有1、 合同里面写有:“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若我在合同期限内离职的,视同违约,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招聘费用、培训费用、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我们的合同期限是现在这个公路隧道的工期完工为止,但这个公路隧道的合同工期是2005年6月18日,2、 我的工作还是有点重要的,没人来接工作,我马上离岗会影响隧道生产的。3、 现在这家公司明知我跟原来的单位没有解除合同,还跟我签了这份合同。请问我辞职要不要承担招聘费用、培训费用、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管有没有人来接工作,我明天能走人吗?而且到现在我还没有拿过工资,合同里面写的是每月的6号、10号发工资,但这所有的人已经有3个月没发工资了,合同写着我的试用期工资是1531/月,但我们面议的是4500/月,当时我就问怎么写1531/月,公司的人说是为我交社保的工资算点,还是按4500/月。另外合同上写着工作时间是每天8个小时,每周40小时,不过实际止我们周六、日还是正常上班的。如果仲载的话,我按哪个工资支付?我该怎么做才合法?我就想早点离开这里。

知识产权
2005-04-04 15:02:2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三条的规定,你的情况不适用第三十一条,而是第三十二条和第一百零二条,在试用期内你可以随时通知单位你要辞职,而且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发工资,你也有权辞职,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内,但你无需对单位赔偿.

    对你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前一个单位的赔偿,由你和现在单位共同负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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