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果你与房产公司签订认购书时对房产公司\"60天内为业主办妥一切待办手续,届时我在三个月内再履行交纳另一半首期款,办理按揭的不足款项先由房产公司垫付\"这一承诺做了约定,那么,显然是房产公司违约,而不是你违约,你可以发函以回复律师函所提出的问题,并根据当时你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你方便的话,也可以将认购书等相关资料带到我们律师楼面谈,我们在全面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可以给你更多的分析和建议。广东天骏律师事务所 黄律师 联系电话: 13926260351。 电子邮件: souring@tom.com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10号健力宝大厦24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