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我是某一公司的导购员,在某超市工作。2004年12月4日11:30左右,有一发放免费品尝品的人给了我4枚免费品尝品__果脯。我把它捧在手中,有另一导购员拿走一枚,还剩3枚。我把它放在卖场架内,然后我去仍垃圾,回来时被内保拦住,让另一保安(内保)跟我去卖场去取那3枚品尝品,然后带我到内保办公室,要因此事罚我500——1000员,并说这种形式就是偷盗行为。让我按了手印,当时把我吓坏了,约14:00时,他们让我给公司打电话,若公司人在17:00前不到,则报告总部,不给公司结帐。公司负责人从外地急忙赶回,他们问是报告总部还是在这里解决,如果报告总部,这种情况肯定不给公司签2005年的合同,公司负责人则同意私下解决。此时、他们要我回卖场,我就回去了。约19:00左右公司负责人通知我已经交了2500元罚款,不交罚款不让走。这2500元由我来承担,由于我没钱,就以扣除工资的形式来支付。我当时根本没有意识接受免费品尝品不对,更没有想到被定为“偷吃偷拿”等一系列偷的行为,这对我精神打击特别大。

行政纠纷
2004-12-20 17:46: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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