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4月初与一家售楼处签定了一套房子的认购书,并按其要求先交了一成首期款。当时其承诺会在60天内为业主办妥一切待办手续,届时我在三个月内再履行交纳另一半首期款,办理按揭的不足款项先由房产公司垫付。但实际在签完认购的第150天上才将过户手续办妥,而且在2005年才通知我去办理银行按揭,而此时银行说按05年的政策要交三成的首期,我曾三次向房产办公室提交信件以请他们帮助协调,仍然按照签定认购书时的按揭条款办理按揭,因为如果房产公司按其说法在60天内办妥各种手续的话,我的按揭是应该银行新政策出台前就可以办好的,现在无端增添出来的麻烦房产公司根本不理会,只是一味地催我交另一半订金和办理按揭。令人气愤的是今天收到一封律师函说房产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履行了合同义务说我没履行付款义务。要求我交房款还要支付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