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4] 建筑工地上因材料瑕疵引起的工伤事故赔偿归责
王某为一建筑包头,2003年6月王某承包李某为彭某建房的部分工程。吴某为王某挑砖,王某每天付给吴某20元。2003年6月,吴某因建筑物新修的梯级断裂摔伤造成8级伤残。后经鉴定,事故因李某购置的预制件所致。请问吴某向谁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参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若王某和李某承担损害赔偿后怎样向预制件供应商主张权利?案件审理时,如果身为被告的王某和李某要求追加预制件供应商为被告该案是否可以合并审理,直接由预制件供应商负责? [/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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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吴与王是雇佣关系. 吴某应该向王和李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有专门的规定.不是(参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如若王某和李某承担损害赔偿后,应该以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向预制件供应商主张权利. 案件审理时,如果身为被告的王某和李某要求追加预制件供应商为被告,如果法院同意,该案可以合并审理,具体责任承担,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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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