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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现在在苏州,日企,公司撤资于一月底解除劳动合同,也在现公司工作了13.5年,赔偿标准是(n+2)*平均工资,我感觉不是很合理,请问依据劳动法是这个标准吗?

劳动纠纷
2021-01-23 06:39:4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需帮助的话请面谈。
  •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
    那么经济补偿金是按什么标准支付呢?《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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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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