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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是蒲江县的一名民办教师,自1984年起在蒲江县教育系统工作16年,2000年由于蒲江教育系统实行\"一刀切\",连续任教不足20年的民办教师全部无条件下岗,一次性补偿了4000元,但按照<<劳动法>>规定必须购买的社保,教育局及工作的五星小学从未为我办理,而当时其他公办教师全部办理了.我下岗后无任何经济来源,现在五十多岁了,身体又不好,经常住院治疗也无处可报,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今年我与蒲江县教育局进行了协商,他们称《劳动法》只是笼统地规定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保,但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性质的职工才办理,还是要以地方性的文件法规为准,根据当时蒲江县下发的文件,公办教师应办理社保,代民师可以不予办理,而我就是代民师,所以当时他们没有为我办理社保是合法的,正确的。我想请问李伟先生:教育局的说法正确吗?到底当时单位应不应该为我办理社保?如果应该,哪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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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4 21: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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