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你指的“原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时间范围是什么?是指从有这个房子开始到现在吗?
我的情况是,我父亲大约在1970年左右得到单位分配的一套房屋,当时住了5个子女和2位老人,都在户口本上,但是1985年左右到现在,户口本上只有我父亲、我和我妻子,我的一个弟弟。而且我这个弟弟从那时开始,也离开了天津,至今没有回来。
我父亲自1992年走失,至今没有下落。
2000年该房屋改造,我考虑到父亲已失踪多年,恐怕不在了的问题,怕以后有关房屋问题不好处理,就请工作人员将承租人的名字写成我的名字,工作人员同意了。
现在其他4个子女今年又提出,这所房屋他们人人有份,要求平分。
请问他们的要求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