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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武汉大学的学生,在我4岁(1989年)上父亲所在的来凤卷烟厂所办的厂办幼儿院时,被幼儿园厨房人员用开水烫伤(是由于他们违规操作,向操场上泼开水早成的,与我的行为无关),造成我百分之20多的烫伤,厂里除了3000多医药费外没有另外给出任何经济和精神上的赔偿,现在我已经20岁了,身上任然有大面积的伤痕,当时医院说到18岁后可以采取植皮手术,但由于学习等原因一直没有父亲厂里索要任何赔偿。

公司企业
2005-03-28 10: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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