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夫妻感情不和(女方行为不检点,且多方劝说无效),准备离婚,男方要女方离家,女方离家后即与他人同居至今.男方要求协议离婚,女方索要高额钱财而无法调解.现男方准备起诉,该如何取证(男方不知姘夫姓名,女方曾带5岁女儿一起与姘夫同宿)?财产方面,住房是男方婚前购买,且登记产权,在婚后,以房产装修贷款名义按揭贷款用于炒股,现亏损10万余元,是否共同债务?在办贷款房产抵押合同公证时,男方曾承认房产是共有(方便贷款),且在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上一起签字,并公证,但房产证未作改变.请问该房产是否共有?
抵押财产清单(包含在公证书内)上是两人签名,若对方以公证书为据硬说两人有约定呢
若被认定有约定,是否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来推翻赠与行为呢?程序上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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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有提供女方与他人构成“同居”的义务;
2、共同贷款炒股的亏损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3、在抵押合同及抵押财产清单上签名,不应推定为增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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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那房产是否共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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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房产证登记就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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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贷款房产抵押合同公证时,男方曾承认房产是共有(方便贷款),且在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上一起签字,并公证"可以此认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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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有提供女方与他人构成“同居”的义务; 2、共同贷款炒股的亏损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3、在抵押合同及抵押财产清单上签名,不应推定为增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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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