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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2004年8月13日向韩国定购了一批配件,合同约定在60天内交货。我们是在2005年1月6日接到货物到港通知的。验货后发现有短少和一部分不合格,按照约定韩方必须补足和调换。但韩方表示没有下次定单就不予调换和补足。在这笔业务中。还有一方是上海的一家公司。老板是韩国人。他出具了为韩方产品的品质和不合格品调换的保证书。

损害赔偿
2005-03-18 17:58: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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