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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沈阳一商贸公司,广州为商品集团公司。我公司代理其公司产品。 由于苏丹红事件,造成双方经济损失惨重。经调解失败,对方已于7月在广州(合同签署所在地)起诉我方, 索赔经济赔偿20万整。 事实上对方也拖欠我方8万元货款,迟迟未付,但由于没有证据,不能说明他方的欠款发生事实。 导致我方至此行动非常被动。

公司企业
2006-10-19 19: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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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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