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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2005年7月份到期,现在我找到了一个更好的用人单位,想提前解除合同,我已经于3月3日向公司上报了《关于调动单位的申请报告》。公司不愿意放人,一定要等到合同到期后才解除合同。我说按《劳动法》劳动者只有提前30天的告知义务,公司说我的关系不是一般的劳动合同,说是人事关系由公司委托劳动局代管的,他们有权向我的档案中投资料,这样将对我不利,他们有权这样做吗?并且,公司要求我找到一个能替代我工作的人员,才能解除合同。如果30天到后,公司不给与办理手续,我该怎么办? 我的合同中未写明解除合同违约金的约定,只是说解除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但是写了单位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未写明数额)。

刑事案件
2005-03-17 21: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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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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