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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回沪知青子女,97年8月城隍庙方浜中路拆迁,当时我和外公、阿姨三人分得2室1厅(建筑面积约为60平方左右),房子为使用权。当时每人是4个平方,我因为是独生子女,在照顾了4个平方,也就是说我们三人共有16个平方,多出的面积当时有我出资18000元买下,我和外公长期生活在一起,阿姨一天也没有居住过。在2001年1月,外公因病死亡,阿姨在2002年6月15日将户口自动迁出,现在阿姨聘请律师,说她对房屋的三分之一面积仍然享有使用支配权,要我支付补偿费50000元。 ...( 详细经过保密)

民事相关
2005-03-13 21: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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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