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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家析产问题的请教律师老师您好!本人在《继承法》、《合同法》就分家析产方面的疑虑向您请教,恳请指导帮助。由此给您带来的烦琐还望您见谅!我的一些基本情况:我一兄、二姐、一妹。原父母共有房产:北屋两间25m2、东屋三间15 m2;(下称“老院”),1967年,大哥结婚,居住在由父母、我、兄妹(当时大姐、二姐均已出嫁)共同筹建北屋两间30 m2内(下称“新院”),婚后大哥独自生活。我与父母、小妹共同生活。之后,在大哥未参与的情况下,我(当时已25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同父母、小妹共同在“老院”翻建东屋三间30 m2、新建南屋两间25 m2,总共面积80 m2。后大哥独自在“新院”加盖北屋两间40m2共计面积70 m2.本人1976年结婚,后育两子。因同父母共同生活,空间略显狭小。于1983年,本人向村委申请划拨新宅基,独自建设并迁出“老院”。1984年父亲去世。留有母亲一人居住“老院”。1987年,因大哥婚后自建两间北屋,其无意退出“新院”进行分家析产。在本族叔辈、村委相关领导的协调主持、兄弟共同参与下,就分家析产达成以下协议:(大意)一、“新院”所有房产归大哥所有。二、“老院”所有房产归我所有,但是,其中东屋三间、南屋两间由母亲无偿使用,直至母亲去世。三、关于母亲养老医病、日常开销费用,均由兄弟二人分担。略……当时兄弟二人均未对此分家析产协议提出异议。(特注:由于当时法律意识淡薄,此协议包括当事人签名由村委会计一人执笔书写。所有当事人均未按手印)。因当时农村未施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故我兄弟二人均未办理相应手续。1989年农村施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按既定协议。“老院”归我所有并登记在我名下;“新院”划归大哥名下。当时所有房产利害关系人均未提出反对。多年来,我一直按协议奉养母亲,并且母亲一直居住在“老院”。但是,现在大哥以‘我当时多分了房产为由’,逃避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并扬言对我合法所有的“老院”进行再次分割。由此特向您请教:

损害赔偿
2005-03-13 21:36:1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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