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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家析产问题的请教闫老师您好!本人在《继承法》、《合同法》就分家析产方面的疑虑向您请教,恳请指导帮助。由此给您带来的烦琐还望您见谅!我的一些基本情况:我一兄、二姐、一妹。原父母共有房产:北屋两间25m2、东屋三间15 m2;(下称“老院”),1967年,大哥结婚,居住在由父母、我、兄妹(当时大姐、二姐均已出嫁)共同筹建北屋两间30 m2内(下称“新院”),婚后大哥独自生活。我与父母、小妹共同生活。之后,在大哥未参与的情况下,我(当时已25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同父母、小妹共同在“老院”翻建东屋三间30 m2、新建南屋两间25 m2,总共面积80 m2。后大哥独自在“新院”加盖北屋两间40m2共计面积70 m2.本人1976年结婚,后育两子。因同父母共同生活,空间略显狭小。于1983年,本人向村委申请划拨新宅基,独自建设并迁出“老院”。1984年父亲去世。留有母亲一人居住“老院”。1987年,因大哥婚后自建两间北屋,其无意退出“新院”进行分家析产。在本族叔辈、村委相关领导的协调主持、兄弟共同参与下,就分家析产达成以下协议:(大意)一、“新院”所有房产归大哥所有。二、“老院”所有房产归我所有,但是,其中东屋三间、南屋两间由母亲无偿使用,直至母亲去世。三、关于母亲养老医病、日常开销费用,均由兄弟二人分担。略……当时兄弟二人均未对此分家析产协议提出异议。(特注:由于当时法律意识淡薄,此协议包括当事人签名由村委会计一人执笔书写。所有当事人均未按手印)。因当时农村未施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故我兄弟二人均未办理相应手续。1989年农村施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按既定协议。“老院”归我所有并登记在我名下;“新院”划归大哥名下。当时所有房产利害关系人均未提出反对。多年来,我一直按协议奉养母亲,并且母亲一直居住在“老院”。但是,现在大哥以‘我当时多分了房产为由’,逃避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并扬言对我合法所有的“老院”进行再次分割。由此特向您请教:

互联网纠纷
2005-03-12 21:50:0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咨询者:
      现对您的咨询答复如下:一、所述《分家析产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该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虽无当事人亲笔签字且未经公证,但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并由人民政府颁证予以确认。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老院”的确权有异议,应向县级政府申请变更;在政府未变更确权之前,其他人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三、《房屋所有权证》是当事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唯一合法依据。为此,你现在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无须另行主张。四、你母亲现住该房屋,只是依据协议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并未取得所有权。你母亲如要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应申请政府撤销你的所有权证,并重新确权在自己名下。但要具备你违反政策拥有多处住房且她本人应拥有该房产的有效证据。五、如果你大哥向法院起诉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该房屋已确权在你名下,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其起诉。六、你母亲和你兄弟、姊妹五人均是你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遗产。但你父亲病故已超过二十年,超过了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如调解不成,法院将判决驳回请求人诉讼请求。此复  闫律师 3.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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