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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12年的时候,因为我建学校,找了一个包工头。在施工期间,因为工头管理不善,致使工人从墙上摔了下来,造成脾脏破裂。后经法院审理应赔偿受害人医药费和误工等费用11万元多,法院认定我应为此负连带赔偿责任。当时由于工头没有能力承担这些费用,只负责了2万多元,剩下的94000元由我承担连带赔偿支付。这几年,工头陆续还了我1万块钱,还有84000元赔偿款工头不愿意再还了。请问:我可以行使追偿权利吗?应该如何追偿呢?追偿款项为多少?恳请律师答复!谢谢!

劳动纠纷
2021-01-11 15: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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