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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玉林路那边有一套按揭房出售,2004年12月8日与买方签定了协议,以220000元的价格售出,双方协商采取更名的方式进行,合同签字之日买方交110000元,所欠110000元等办理了更名事宜买方即付,我有协助其取得产权证的义务,由于12月份银行做结存,不能将其按揭款一次付清,1月份时由于资金周转比较紧张,不能支付完按揭款,买方同意由我先写一份借条,先将本由更名办理后才支付的110000元先拿出,我们为此签了一份借款合同,注明此款只能用于交纳银行按揭款,借条也注明待双方按合同履行完各自义务后我方用收条换回借条,现所有关于此房的手续已办妥(包括买方与房地产商已签好新合同),但买方现在以各种理由不让以收条换借条

劳动纠纷
2005-03-07 19: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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