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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北京工作,我在内江购一套商品房,2005年2月28日交房,交房时房地产开发商要求我交纳如下费用,我觉得不合理。1、商品房是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年限为20年),由于在签定合同的时候没有太注意,现在发现在其附属条款当中有写到,土地出让使用金没有计入房价内,由购房者支付,现在房地产开发商要求我支付这笔费用(附属条款没有到房管局备案)。2、关于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支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此笔费用。现房地产开发商依据建设部规定,按照建设部规定要征收2%-3%专项维修基金,在房屋交接时房地产公司要求我们付清此笔费用后才交房。

证券投资
2005-03-04 09: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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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划拨和出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必须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一般来说,这笔钱都记入房价内,但也可以分开交付。这要按照合同约定。对于维修基金的问题,你可参看建设部《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其中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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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听说土地使用金必须计入房价内,如果合同上有签附由购买者承担,属于重复性收费,是不合法的。请问:我是否可以不交纳此笔费用?法律依据在那里?2、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支付问题,经过查证,规定还要求,具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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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证券投资问题
1、我听说土地使用金必须计入房价内,如果合同上有签附由购买者承担,属于重复性收费,是不合法的。请问:我是否可以不交纳此笔费用?法律依据在那里?2、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支付问题,经过查证,规定还要求,具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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