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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成都工作,我在内江购一套商品房,2005年2月28日交房,交房时房地产开发商要求我交纳如下费用,我觉得不合理。1、商品房是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年限为20年),由于在签定合同的时候没有太注意,现在发现在其附属条款当中有写到,土地出让使用金没有计入房价内,由购房者支付,现在房地产开发商要求我支付这笔费用(附属条款没有到房管局备案)。2、关于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支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此笔费用。现房地产开发商依据建设部规定,按照建设部规定要征收2%-3%专项维修基金,在房屋交接时房地产公司要求我们付清此笔费用后才交房。

公司企业
2005-03-03 23: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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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1条
  • 1.土地出让金是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开发土地的使用权时向土地管理机关支付的土地费用,未经交纳不能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从这个规定讲,出让金不应由购房人承担。2.一般讲,房屋价格中包含了该房所依附的土地的出让金的费用,合同如未特别约定,购房者不应另承担土地费用。但购房合同未将土地费用归入房价中,约定由购房人向开发商支付的话,我认为购房者应从合同规定,向开发商支付此笔费用。3.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你可向当地建委部门咨询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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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听说土地使用金必须计入房价内,如果合同上有签附由购买者承担,属于重复性收费,是不合法的。请问:我是否可以不交纳此笔费用?法律依据在那里?2、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支付问题,经过查证,规定还要求,具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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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公司企业问题
1、我听说土地使用金必须计入房价内,如果合同上有签附由购买者承担,属于重复性收费,是不合法的。请问:我是否可以不交纳此笔费用?法律依据在那里?2、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支付问题,经过查证,规定还要求,具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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