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0下班时间。我在21:00点左右,饭店经理委派去发炮,但没指明让谁去放,可我是自己去放的。因为炮竹质量问题把耳朵炸伤,其间,正是工作时间。 谢谢您的回复
-
因工受伤,适用劳动法标准较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对较高.你好象以前咨询过呀.维权要及时采取措施.过了时效法律不会支持.欢迎以下列方式与我联系,愿为您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去律师事务所咨询前请电话预约)你若有意向,可以协商本案的代理事宜.
天津市津和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南京路305号经联大厦0999室)
刘律师 热线咨询电话:13820186632
022-89990196
欢迎浏览我的网站------http://lawyer6699.fl168.com
http://lawyer6699.findlaw.cn
电子邮箱:fa6699@yahoo.com.cn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