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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与丈夫居住在河西区,我父亲一人在红桥区居住,考虑他年事已高打算在我们住的附近贷款买房,便于照顾。我们打算买40万左右的房子:1、需要以我的名义(产权证写我本人名字),我们夫妻二人共同用公积金贷款;2、首付我们夫妻有10万,我父亲愿意支付10万,共计20万元。

损害赔偿
2005-02-24 22:20:0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可以公证。
    2、应在购房之后,因为只有在购房后才有具体的房屋地址,才能讲清购买的是哪套房屋。不过在购房前为体现公平,你们应与你父亲写一份协议。购房后将这一协议以及协议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进行公证就可以了。
    3、每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费用咨询公证处,是按照比例征收。
    4、你与丈夫都应前往,你父亲要求公证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防止你们的婚姻关系有变,不会影响这10万元的权利。
    5、产权证只是一个人的姓名,不会体现公证的事情。
    6、《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10万元作为遗产,你丈夫也有份。如果要避免这一情况,可由你父亲另行书写遗嘱表明遗产只归你一个人,并进行律师见证或公证。
    以上一件仅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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