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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当了两年的行政前台一个多月前,人事与我协商调岗去采购当采购员,但是前台的访客接待和文具发放还是要我兼顾,我当时提出的两点要求,1.涨工资2.将我的劳动关系转到采购。现在一个月过去了 公司在此期间并没有与我签订任何能够证明我转岗的书面文件,也没有签订采购部的任何培训,考核类文件。当月工资并没有涨幅,也就是说这一个月来我拿着原本的工资在干两份活。公司推辞说是,我的转岗流程还没走完,卡在采购部了,采购总监说要给我设置一个不超过三个月的考核期,考核期通过了,我才算转岗流程走完。我翻阅了公司员工手册,里面有一条规定是这样的,员工转岗或调岗后可以设置为期三个月到六个月的考核期,考核期结束之后再做薪资的调整。另外,人事之前在与我谈转岗的时候,话语之间带有威胁的成分,说人事行政部本来想对我进行人员优化,现在正好采购那边需要人,所以没把我优化掉,让我转岗去采购,但是兼顾前台的接待和文具分发工作。请问,公司这一系列的操作是否有违反劳动法?我该如何维权?

合同纠纷
2020-12-06 09:09:4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您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
  • 公司要求员工调岗,员工不同意可以不调岗吗?看情况而定。
    劳动合同中常见约定“单位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此种约定并不意味着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如单方调岗应由以下几个方面做合理性审查:

    1、调岗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如员工不胜任原岗位工作、孕期妇女因身体原因需调离原岗位等。

    2、是否属单位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员工所在岗位性质有此需要且属于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员工具有服从义务。

    3、调整前后劳动者工资水平是否相当、无大幅改变。

    4、调岗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

    5、工作条件和劳动便利是否可以维持,劳动者增加的劳动成本是否有补助。工作环境、在途时间等都是劳动者入职时考虑的劳动成本问题,岗位改变造成劳动者劳动成本增多超出劳动者预期,要求劳动者一味服从违反平等公平的法律原则。

    6、调岗是否改变了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一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作了具体规定。
  • 请告知你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工作岗位来为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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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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