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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广州市一家外资公司上班,公司要24小时运作所以实行三班倒工作制.我们每天固定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休息一天,休息日按月顺延(这个月休周一,下月休周二,如此类推).现时公司给我们的工资结算方式是:每天工作6.67小时,加班1.33小时乘1.5倍,这样算的结果是每周结算工时为52小时.但按照劳动法第44条:休息日加班按工资200%计算的规定,我单位这样的计算方式有否违反劳动法规定?因为我们一年中有多数月份周六,日是要上班的,而公司的结算方式是每周只有一天按150%计算,周六日上班也是这样计算,这样的话公司每年可以少付我们很多加班费,如果我们不算是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工作制的话,可以向他追讨回多年来少算的加班费吗?

劳动纠纷
2007-04-08 15: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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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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