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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公司的女职员,就职于北京一个上市公司。就职时间为2000年12月至2005年1月。2000年12月25,我正式入职,在公司的一个研发部门工作,试用期三个月,在此期间,公司没有和我签订试用期合同,直到2001年6月,才和我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当时我是毕业生,而且公司有不成文的规定,每年经理会给所有员工加薪,但到2003年8月公司都没有给我加过薪水。因为考虑到自己没有工作经验,部门的效益不是很好,我不太好意思跟经理提加薪的事情,最主要的是部门的工作较为轻松,工作时间不是很饱满,因此,从转正期满一直到2003年末,三年期间,我没有提过加薪的事。2003年8月,我调入另一个部门,工作性质与原先完全不同,工作时间饱和,任务重,而且工作期间,工作成绩显著,当时我认为职位调动,薪资应该跟着职位的变动有所变动,于是向经理提出了加薪的请求,之后完成了一个大项目后,又一次向经理提出加薪的申请,我没有要求我的薪资达到多高的水平,但起码应该符合劳动法里说的同工同酬,应该和部门里的平均工资持平,在我再三的要求下,公司象征性地给我加了几百元工资。2004年公司运营亏损,年底,公司开始大规模裁员,2005年1月5日,部门经理通知我,我被辞退了,并要求我在1月10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工作,完成离职工作。

损害赔偿
2005-01-06 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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