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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7日下午6时左右赖晓英由冷和英(赖的姨妈)主动带到廖忠敏(医生)处,请廖接生(冷每带一个产妇给其接生,廖便给冷一定的好处费),于9月18日中午2点58分小孩降生后,发生产后大出血,廖没有尽到做医生的职责,至下午7点半赖产妇死亡。这期间廖没有采取应有的急救措施,将产妇在手术台上拖了4个半小时,在7点钟还能说话时,终因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1.在产妇有危险时,廖虽提出要求转院,但受到冷和英的阻止而无及时转院。2.廖明知乡集体医院对她平时所作所为不满,早已充满妒恨。在这种紧急关头,她却去叫乡医院的院长陈锐来帮助救人,陈来不但没尽责,反而还故意拖廷时间,把人致死。3.廖忠敏给产妇接生期间不准其吃东西,又没用被盖,死者体温下降,又在手术台上持续了近10个钟头。有个旁观者听到死者当时口中只叫“好冷”,就告诉廖说给死者盖上被子,可廖说没关系,不用盖。4.廖在事后自行埋葬了死者并出了7000元钱(其未说明出现原因)后不知所踪.

债权债务
2005-01-17 21:01:1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起计算。按照你说的情况看,在诉讼时效方面存在缺陷,如果以现有证据起诉可能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存在败诉的风险。建议:
    1、因为本案属于医疗事故,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要求处理,由卫生部门对医院或医生的行为作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如果构成,那么就可以从该鉴定结论出具之日作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2、本案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即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还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作刑事报案,由公安部门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调查处理。如构成犯罪,权利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赔偿。如不构成,也可以以公安部门出具调查报告之日作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注意,其理由是否能够被法院接受并不一定,只是在理论上可以这样主张)。
    3、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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