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我现在有件事情需要你们的帮忙,我首先在这里先谢谢你们了。
我因为盗窃单位的不锈钢(盗窃未遂)被单位送到派出所,派出所对我进行处罚后,回单位上班,单位一开始依据单位的内部条例对我进行了“偷一罚十”的处罚,共计15750元,并给予我行政处罚,我在单位上班一天后,单位将我的劳动关系解除,后来,单位觉得对我的“偷一罚十”的处罚不妥,又改成了
一.对我罚款92元
二.我对他们的赔偿.赔偿内容为:
1.单位领导开会对我进行处罚0.5天,给他们带来的损失。
2.赔偿他们进行盘点0.5天给单位造成停产的经济损失。共计10140.92元。
以前两项共计10232.92元。
另外我还要说明的是我在盗窃的时候就被单位领导发现了,当时我就承认了,我一直在单位工作到下班,并没有给他们带来停产。
我想问:单位叫给他们赔偿的所谓的损失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