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原告和被告为母女关系。60年代被告父亲买了一个房子,买后没多久去世了。1973年原告改嫁,1975年原告携带未满一岁的三女儿返回涉案房屋共同居住。1979年房屋推倒重建。主要靠被告和姐姐两个劳动力起房子。1981年,原告主张招上门女婿逼被告结婚,婚后被告夫妇和原告母女一同在涉案房屋居住。90年代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时,登记文书上原写原告名字,后删掉涂改为被告名字。土地登记材料上全部为被告名字。一直以来原告默认以后房子份额给被告。被告也一直尽抚养义务。去年,被告需要离开去帮儿子带小孩,给三女儿照料原告一年半。今年,原告起诉被告要回房屋全部所有权。一审判决为原告被告共有。原告除了房屋登记材料,未能提供其它任何有效证据。被告不服,拟上诉。一审判决是否合理?原告多次承认以前同意把房屋给被告,现在不同意了,想给三女儿。要是想改判房屋为被告所有,二审突破点是什么?求指点!

婚姻家庭
2020-10-28 15:46: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