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石女士(我姐),1993年3月7 日出生,汉族
被告: 石先生(我),男,24岁,汉族
被告:贾女士(我奶奶),女,1938年7 月24 日出生,汉族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xx村的房屋(石某某 我父亲)
与被告贾xx继承,被告石xx不享有继承权。价值5万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石某某 我父亲)的女儿,被告石xx系(石某某 我父亲)
儿子,被告贾xx系(石某某 我父亲)的母亲,(石某某 我父亲)于2016年5
月30日因病去世。
石广起生前在xx村
拥有院落一处包括正房五间、厢房三间),原被告系石广
起第一顺字法定继承人。(石某某 我父亲)从2006生病,没有劳动能
但是石先生(我)从来就没有尽赡养义务,一直由原告赡养并为
其看病、送终。原告认为,被告(石先生 我)没有权利维承我父亲的
遗产,故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石女士
2018 年1月21日
我的毕业时间是2016年七月 ,我当时在上学,我不是没有赡养,当时并没有能力,我回家时候也会给我父亲做饭,递水什么的,病重我连夜守着我父亲的,我只是没有经济上支持,她的判决会生效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