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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9年在海淀区承租一块土地,在与村委会签合同时上面明确注明为“非耕地”,本人还与了“在该块土地上盖房子的”申请,村委会也盖章同意了。本人在此期间在该块土地上盖了四间房子,还种了大量的树,本人在2004年12月想出租给别人这块土地时,还要求再盖房,可村委会明确告诉本人,这块地是农业耕地,只能种植,不能盖房或做他用,还要求本人把盖的房子拆掉,本人已承租该块土地六年之久,每年都按时交租金,可现在在合同上明确写的“非耕地”,并要求盖房子的申请,现在全是假的,本人的财产及精神造成很大伤害。本人于2004年12月20日左右,去相关部门调查该块土地的情况,确实为农业耕地,本人认为这是非法的欺诈合同。

债权债务
2005-01-03 22:28:1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八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显然,你所盖的房子没有经过这样的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这并不等于说,你的房子就要拆掉,而是看你承租土地作什么用,如果就是植树,符合国家政策,盖房是为了看树,就没什么违法的问题了。现在你的问题是要转租,这就要看合同是否允许,如果没有约定即为允许,但是,转租后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不知我这样说你明白了没有,至于起诉,鉴于你这个纠纷比较复杂,最好请律师帮助,律师只是简单的告诉你程序及诉状的写法是远远不够的,希望你能够在元月五日后,与我联系,最好当面咨询,带上你与村委会的合同及有关资料。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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