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朋友自2006年10月1日起租住一套四楼一室一厅的房子,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这边租房都不用签订合同,交押金即可入住),有交过身份证复印件与照片给房东登记.租住期间从未发生过任何不愉快. 2007年4月1日,房东以朋友缺房为由,要求我们几天之内搬到二楼住,我们对二楼的房子很不满意.在交谈过程中,房东有意坚持要我们几天之内搬出. 请问:我们可以不搬吗?如果一定得搬,我们可以要求多长的时间来找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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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房东给你们合理时间搬离的,你们应当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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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签订,但不知,你有没有付房租,如果房租付了一个月,那就应该让你住满,不然没付房租,房东是可以要求你搬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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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应当有合理的时间进行找新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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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无期限的合同,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当给对方合理的期限。
本案中其实也就是你交的押金为合理期限的计算标准,一般为一个月。
以上供参考!上海律师刘敏青:13122514248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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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