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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定解散但迟迟没有继续清算公司财产、债权、债务,已经持续1个月,今天发现营业执照被其中一个合伙人已经申请简易注销,这样违法吗?我作为股东、合伙人该如何维权?

债权债务
2020-10-25 17:21:33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看一下当初的股东协议的退出协议,建议提早走法律程序进行破产清算注销,后期会带来关于债权债务的一些麻烦!可以委托我们走破产清算,我们专门做不良资产与僵尸企业的处置,解决别的律所无法解决的各种疑难杂症!
  •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 在合伙企业无偿债能力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如果某合伙人向合信企业提供了贷款,或有未提取属于他个人的工资和奖金,应先用这部分债权应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偿付;若已无个人财产可以抵偿,这一损失由其他合伙人承担。这一程序在合伙人个人也遭受破产时,就有例外。在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债权或未提取的工资或奖金应先偿付个人债务,而不是先去抵消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借方余额。
  • 1、关于公司解散问题 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双方签协议约定清楚
  • 一般需根据事件发生性质去做判定,必要时需律师介入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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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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