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年底经过双方协商我家把房子卖给了一个外地人,双方讲明价钱是20000元,另外房屋周围的果树作价600元,由于将近过年,他要求先搬进去过个年,所以就先挪出3间房让他们先住进去,他先交了20000元,那600元没给,我家就给他写了一张“收到现金20000元”的收条,但没有写明是购房款,也没签定卖房合同。现在一年也快过去了,剩下那600元他们还没有给,也决口不提签合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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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对方限期搬出房屋,如对方不搬则可起诉至法院诉请要求其搬离;
房屋买卖以过户为要件,你们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法律上你仍是该房的所在权人,对该房有完全的处分权.
谢谢,也祝你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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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