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地点发生在河南省安阳市和林州市,时间1999年到2003年12月。同样的案件事实林州市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三次不同的生效判决。 1999年9月,就原告起诉被告一案,林州市法院以林州市公安局立案侦察此案,原告未提供该案已侦察结束的有关证据为由,裁定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2000年5月,原告重新起诉被告,林州市法院又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与上一次同样的裁定。原告上诉至安阳市中级法院,安阳中级法院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被告均未提出申诉。 2001年3月,原告又以同样的案件事实,第三次向林州市法院起诉,林州市受理了此案并做出了判决。原告告不服上诉到安阳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后,被告又不服又上诉至安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最后作出了判决。并且上两次有两个原告,这次一个是原告,一个以证人的身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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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林州市公安局立案侦察此案,原告未提供该案已侦察结束的有关证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是正确的,如果法院上述理由属实的话。如果在公安机关侦查完毕没有立刑事案件,那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下达以后,原告可以重新起诉,法院也应当立案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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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