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曾简单请教,今日将判决详情表述如下: 1999年9月,就原告起诉被告一案,林州市法院以林州市公安局立案侦察此案,原告未提供该案已侦察结束的有关证据为由,裁定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告和被告均为提出上诉。 2000年五月,原告重新起诉被告,林州市法院又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与上一次同样的裁定。原告上诉至安阳市中级法院,安阳中级法院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被告均未提出申诉。 2001年3月,原告又以同样的案件事实,第三次向林州市法院起诉,林州市受理了此案并做出了判决。原告告不服上诉到安阳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后,被告又不服又上诉至安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最后作出了判决。并且,在上两次的两个原告,这次有一个是原告,有一个成了证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