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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国有公司在天津承包B个体公司厂房工程。8月13号,该公司给我公司80万元支票,我公司打收条。10月13日,该公司给我公司20万元(10万元支票,10 万元现金),并要求我公司开100万元收据,称第二天退还我公司8月13日的80万元收条。但该公司未退80万元收条,并诉我公司到天津法院民庭,要求我公司退该公司多给的50万元工程款。一审二审均判我公司退给该公司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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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9 23:04: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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