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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3月中旬租了一套位于浦东的房子,和房东签了一年的合同,每月的租金为500元,第一次是付三压一,共计2000元.到6月中旬的时候是付第二次付房租,但是由于本人手头比较紧张,就和房东商量晚点付房租,中间的水电费和电话费由于某些原因也拖了点时间,但是在房东问过几次以后我也及时付清了.在这中间房东也来讨过几次钱,今天房东过来的时候说,房租不用付了,他说要收回房子,不租给我们了,说他家里人要来住. 而且在合同内并未注明违约金这一条款,但合同内提到<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____个月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但是这一条款上并没有填写任何内容,也就是没有注明拖欠房租的时间,这是否有效呢?房东是否现在可以不租房子给我呢?还是我有权可以继续租下去.如果房东执意不租给我房子了,我该用何种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呢?而且这份合同是否有效呢?

房产纠纷
2004-07-10 0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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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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