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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6月8日被一大连有限责任公司驻京办事处录用上班三天即04年6月11日被派往天津出差至04年9月7日一直在天津工作,当时约定试工期为三个月,三个月满公司即通知我不与录用,在试用期间除发放工资(有无故被扣少量工资情况)及我初到天津十七天的差旅费外其它约定之手机电话费、差旅费、加班费均未支付我回京后向北京市劳动仲裁提出申诉现已立案并开庭两次,两次被告均未出庭现北京市劳动仲裁告知我因我提供之证据90%是传真件对方又未出庭无法质证欲将该案转至朝阳区人民法院。

其它综合
2004-12-17 10: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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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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