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就职于山东某国营大型施工企业.97年参加工作,和公司连续签定了2次3年的劳动合同.03年8月1日再次签定3年劳动合同(03年8月1日至06年7月31日),签定合同时增加副页:公司交纳的基金在个人辞职时归公司所有,并须支付违约金。我于04年5月书面通知公司提前解除合同,6月进行书面解除确认。6月以后多次到公司和打电话问讯进展情况,均被以领导不在,没有汇报为由拒绝。11月底再次打电话到公司,通知可以办理手续。12月初我到公司办理手续,被告知:需要支付违约金4万余元,前6年公司交纳的基金归公司所有。我和公司进行协商未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