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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6年7月1日签定了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上有规定配套费另交这一项,所以我把配套费交了,后来我发现乐山市物价局在2004年3月就出台了《乐山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我现在是否可以要回我的配套费呢??[size=4][/size] [align=center][size=4][/size] [/align]

房产纠纷
2007-03-29 09:41:1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可以主张要回的.
  • 第三、初装费。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一些购房者经常会遇到“初装费”的问题。对于新建住宅,所有基础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和安装费用都应包含在房价之内,除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交房时另行收取外,都属于不合同费用,购房者在入住后不承担任何形式的初装费。为了避免节外生枝的费用,建议购房者最好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不得就合同约定应提供的设施向买受人收取任何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律师费、保险费。以按揭方式购房,除负担银行的利息外,还必须支付银行的律师费、保险费(费率因贷款年限不同)、抵押登记费(一般是80元)、工本费、代办费等费用。购房者聘请专业房地产律师代理购房的,还需向律师缴纳一定的律师费。另,开发商方面的律师可能也会回答您的一些咨询,但是他不是维护购房者利益的,而是维护开发商利益的,所以购房者不但无须向他付费,而且对他所说的话要做全面分析和理解。
    周兴芳律师
    服务机构: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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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号:200535011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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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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