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你单位在未与你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转换你工作岗位,并且降低你的工资待遇,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对此,你可以拒绝转换岗位,并要求厂方维持现在的工资标准,如果厂方要求你待岗或是强迫你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厂方给予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有不明之处,也可来电咨询.广东天骏律师事务所 黄律师 联系电话: 13926260351。 电子邮件: souring@tom.com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10号健力宝大厦2407室。